(一)服务对象来局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二)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告知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办理。
(四)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科室、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五)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往返多次,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诫勉谈话,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行政效能监察考评及责任追究制
(一)实行效能考评制。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考评,监察室每年就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科室效能工作情况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和建议。建立行政效能监察考评档案,对科室效能工作情况和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考评结果登记建档,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
(二)办公室受理种类违反规章制度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监察室收到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在5日内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并报请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决定。对决定立案的,由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调查工作一般要在30日内结束。对查证属实,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局考核奖惩办法在调查工作结束后日内向局党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1、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责任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等有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2、科室主要负责人不认真组织本科室工作人员落实效能责任制度,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后果严重的,在追究当事人的同时,追究处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下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收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到管理相对人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
(3)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的;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
(5)刁难服务对象,延误办理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6)违反群众纪律,工作作风恶劣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利用职权与社会上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参与非法活动或营私舞弊的;
(8)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9)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局监察室或上级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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