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作调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商调本校职工过程中,本校调出人员的档案从寄出日期起两个月内,对方单位没有给本校回调动函,人事处应去函催回档案,并及时交档案馆,以防档案遗失。
第三十一条 转递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含亲属)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人事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部门,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转出档案,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职工档案一经寄出,有关单位因应归档而没有按时归档,造成档案材料不能按时寄出,则由未按时归档的单位负责转递或委托档案馆转递(委托单位须向档案馆交纳委托转递费用)。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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