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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公文审批制度
1、市农业局决定事项的行文,必须经办公室统一编号,凡属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请示或上级代拟的文件以及下发(或转发)的各类涉及面广的文件,由局长审定签发。属于一般性文件和会议日常事务的文件通知,由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签发。
2、涉及各中心、局属各科、室、站、校、公司职责范围的文件、总结由涉及到的部门草拟,经局长或副局长签批后必须经办公室核定、编号、登记后安排打印、发送。未经办公室审定私自打印、复印的,其费用自行承担。
3、各中心、局属各科、室、站、校、公司报送的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言简意明,一式三份直报办公室核定附签,递送局长审定后行文函复,需转报上一级文件应报局二份。
4、公文处理:上级领导机关密封文件发送农业局,必须通过办公室登记附文件处理笺后,由办公室拟出初步拟办意见,送局长签批后办理。未通过办公室及局领导同意,他人不能拆阅。
5、局领导阅批后的公文转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分送涉及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局领导后,归档存查。
6、文件传阅:需传阅的文件,由办公室办理传阅手续,分送传阅人员。传阅者阅后,须在处理签上签名和日期,文件夹应每三天周转一次,办公室按期督促。
7、凡批号的各类文件和重要资料。应交办公室归档存查。
8、局综合性行政事务性文件,由办公室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或局办公室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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