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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户优惠制度

[09-17 17:50:08]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301
概要:. 农村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落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和省、市有关农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让带头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户在政治上得到荣誉、社会上得到地位、经济上得到实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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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计划生育户优惠政策落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和省、市有关农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让带头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户在政治上得到荣誉、社会上得到地位、经济上得到实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户(以下简称计生户)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两女结扎户。
第二章  农村计生户资格确认
第三条  计生户的资格确认,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负责复核,乡(镇)计生办确认。对符合条件者,分村登记,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计生户,由县人口计生委发给五河县计划生育户优惠证明,凭本证明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指无子女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户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二)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对计生户就诊者免费进行妇科病、禁忌症、不孕(不育)症检查,治疗费按50%收取;
(三)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对计生户就诊者提供优先、优质服务;
(四)符合分户条件的计生户,乡镇土地部门应积极协调为其优先批划宅基地;
(五)上级立项的“三结合”项目扶贫资金,计生部门应保证全部投放到计生户所办企业或实体中;
(六)在实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时,计生户优先;
(七)民政部门在生产救灾、生活救济方面优先向计生户倾斜;
(八)科技、农业、农机、畜牧、林业等涉农部门对计生户提供全方位科技服务,包括参加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资料、科技信息、新优品种等;
(九)各企业主管部门积极为计生户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经营上予以指导,在环境上提供方便;
(十)计生户兴办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店点,工商部门优先办理各类证照;
(十一)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计生户;
(十二)选调公务员、聘干、人才市场推荐就业等,在同等条件下,对计生户子女优先解决;
(十三)在适龄青年身体、政审双合格的情况下,优先照顾计生户子女应征入伍;
(十四)实行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保险费每户9元由乡镇财政承担;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优先为计生户办理养老保险;
(十五)《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六条  符合政策只生育两个女孩并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计生户,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每户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七条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妇,自愿放弃生育指标,采取绝育手术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计生户因婚育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计生户条件的,取消其计生户资格。违反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职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执行,并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专人负责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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