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目标管理单位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8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3分;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加1分;单项工作减半加分。同一内容受到多层次表彰的,以最高标准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各种表彰均以授奖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各类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8分。受到上述领导机关通报批评的,按以上标准相应减分。
(四)县政府领导评议,由县政府领导为各目标管理单位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
(五)当年没有重要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行政审批和精神文明创建等考核任务的目标管理单位得平均分。
六、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等次评定原则上以各目标管理单位实际得分多少为主要依据。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政风评议为基本满意以上等次和有关工作未被“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按照得分高低评出8个优秀县政府部门,5个优秀乡镇和3个优秀垂直管理单位;完成或基本完成目标任务的可评为良好单位;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一般单位。
七、考核奖惩
县政府根据目标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情况,决定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一)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目标管理单位,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乡镇5000元、奖励县政府部门和垂直管理单位3000元。
(二)对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或居各组末位(乡镇最后一位、县政府部门后两位)的目标管理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年居末位的,建议县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对垂直管理单位连续两年考核居末位的,县政府将按以上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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