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和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不再承担到期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
(三)在国家颁布全科医生职称标准以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下职称的,评定职称时参照相应级别的预防保健医师标准执行。
七、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与评价
(一)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工作规范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和评价标准。
(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发给卫生服务许可证后,再由民政部门办理社区服务有关手续。
(三)对擅自改变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社区卫生服务证书;对有违法行为者,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四)由县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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