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根据煤层和构造变化情况也可适当加密),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17条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在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期间,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该地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由现场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汇报,矿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18条掘进工作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in、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工作面,要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
第19条施工煤层瓦斯抽放钻孔,应选用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89毫米的钻机。第20 条加强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在以下场所增设甲烷传感器:
1、突出煤层长距离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每600 米内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
2、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甲烷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21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由各矿分管机电负责人牵头,有计划地实现矿井供电设备无油化,并推行实时监测监控。
第22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必须进行局部通风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应根据瓦斯涌出情况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与其相匹配的大直径双压边风筒。
第23条各矿井必须制订并实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强制性停电检修制度,局部通风机按地面主要通风机进行管理,每天要对所有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试运行,持续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24条建立健全通防管理激励政策。年度内矿杜绝瓦斯、煤尘、自然发火事故,对通防质量标准化达标且安全评估合格的矿井通防专管人员、通风工区技术员以上干部及矿安全生产部室通防专管人员实行奖励,费用从矿安全奖励资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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