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国有股权代表首先要对国有投资主体负责,认真贯彻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同时要对多元投资企业负责,保障多元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国有投资主体推荐的高级经营者要对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负责,按照多元投资企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搞好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还要对推荐单位负责,防止损害国有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根据多元投资企业的特点,规范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由多元投资企业股东会决定,高级经营者的报酬由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决定。国有投资主体可以根据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风险责任和投资主体的收益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国有投资主体应商多元投资企业,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事项予以保证。
(三)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国有股权代表在多元投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须将会议议题及时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听取意见。在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决策中,国有股权代表要准确、完整地贯彻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高级经营者要定期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多元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遇有重要事项,都要及时向国有投资主体报告。
(四)强化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监督。多元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国有股权代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更换的,应依法进行审计。国有投资主体要重视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证处理。要充分发挥多元投资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企业员工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
(一)完善考核制度。根据委托责任书的约定,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多元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在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任期将要结束时进行。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在考核前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国有投资主体和企业干部管理部门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经营业绩进行全面考核。
(二)突出考核重点。对国有股权代表主要考核其参加多元投资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维护国有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收益等情况。对高级经营者主要考核多元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维护各方(包括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
(三)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划分档次。对考核优秀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多元投资企业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视责任大小给予应有的处罚;对经考核确认为不称职的,应依法予以撤换;对以损害国有股权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或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查证核实后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企业干部管理部门要把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纳入企业高级经营者队伍的整体建设中来,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促进合理流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部门要抓好培训,不断提高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多元投资企业国有股东权益的行使情况,与国有投资主体一起制定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奖惩政策。
(二)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原隶属关系不变。多元投资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者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其他各股权方推荐进入党组织领导成员的人选,应将党组织关系迁入多元投资企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企业党组织要搞好自身建设,加强党员管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改制后的多元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改建工会组织。
(三)加强管理,优化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委派(推荐)、谁管理的原则,国有投资主体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切实负起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要支持委派和推荐人员的工作,关心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用事业、感情和待遇留住和吸纳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