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加强农机依法行政工作。要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执法监督,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农机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能,做好对各类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挖掘机、推土机以及各类固定作业机械等的注册登记,并做好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及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核发驾驶(操作)证和年度审验工作,实施对农业机械的全面监督管理,大力开展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的农机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农机安全生产。积极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 活动,开展农机质量认证工作,严格农机产品生产和推广许可证制度,打击农机假冒伪劣产品。
四、加大扶持力度,创优农机化发展环境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农机机构的性质。市、县(市、区)农机机构及人员应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经费开支纳入财政预算,稳定和增加公益性农机推广业务体系经费投入,保护乡镇农机推广业务机构资产。
>是要加大>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65号)精神,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机重点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支持新机具的展销、推广与应用,对购买农机的大户,有条件的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机械的发展,并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进逐年加大扶持力度。要积极发挥财政扶持的导向作用,拓宽融资>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和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和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是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创优农业机械化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把农业机械化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和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促进农业机械发展作为基本建设和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管理力量,确保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职能到位,确保乡镇农机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和必需经费。各有关部门如财政、计划、农业、经贸、物价、金融、公安、交通、科技、教育、工商、税务、质监、司法、劳动、人事等部门要支持配合,加强扶持,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创优环境,努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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