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推荐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根据考察和公示情况,逐级审核上报,确保评选工作的群众性、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提倡节俭的表彰形式。表彰会议一般应结合相关工作会议或采取电话会、公开发布等简便形式进行,确需单独召开表彰大会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分别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党内表彰一般结合“七·一”纪念大会进行。
(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奖励原则。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一般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只颁发奖牌或锦旗。
(六)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表彰奖励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同志要带头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表彰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运用表彰奖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工作、生产积极性。
附:广安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事项申报表
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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