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要积极酝酿,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设置专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律工作人员配备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尽快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大型重要下属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要政治素质高,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或者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部分近期即将改制重组的企业和情况极其特殊的企业,可以书面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各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依法顺利开展工作,使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
2.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参与重要谈判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改制改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在报请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前,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4.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5.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必须听取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应有作用。
(四)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1.各省属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建立相关制度,从物质上、时间上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不断发展壮大企业法律人才队伍。
2.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为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参加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等其他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3.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与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4.企业总法律顾问比照总经理助理,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准确把握工作进度
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1.20**年5月—20**年8月,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已经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充实人员,健全工作制度;符合条件但尚未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抓紧时间设立;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明确兼职的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1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2.20**年9月—20**年11月,符合条件的企业酝酿并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