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各地要创造条件,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行网上并联审批。
十八 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月艮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的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省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十九)依法规范民间投资,促进其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十)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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