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新、调换车辆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新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不低于原车辆。
⑵新的客运车辆的座位数应当在原车辆的150%以内(含本数)。座位数超过原车辆150%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补充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的材料。相关道路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进行引导,按照适量控制座位数的原则,在《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或《道路客运经营征询函》中提出建议。
⑶原客运车辆至更新或者调换车辆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递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原客运车辆的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新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⑸新客运车辆的《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新客运车辆的禁止挂靠经营承诺书。
(二)“减车增班”调整
1、应当符合的条件
⑴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应当是在道路通行条件变好和班车多、日发班次少的同一条客运班线上且不影响群众出行;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办理手续前未出现连续180天及以上停运或者班车未进站排班营运的情况,否则,视为已经自动终止经营或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吊销经营许可处理。
2、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道路客运经营咨询函(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调整)》;
⑵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起点地、终到地客运站最近1个月的结算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涉及“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涉及“减车”的客运车辆的《道路班车(旅游)客运终止经营申请表》;
⑹涉及“减车增班”的客运车辆的《道路客运班线标志牌》及许可证明。
七、关于强调做好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管理的意见
在不影响群众出行的前提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拟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经营的,应当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向县(市、区)运管所提出申请,具体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下同)提出申请,递交《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经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报备手续;不同意暂停经营的,应当提供连续运输服务。
(一)持经审批的《福建省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申请表》向起讫地、沿途停靠地的车站和相关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不必向省局报备);
(二)将班车客运标志牌(或旅游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缴交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客运车辆暂停经营时间不得超过180天,否则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八、关于实行《客运班车进站证》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客运班车进站管理,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和外省入闽的省际客运班车应当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班车进站证》。有关《客运班车进站证》的式样、核发、换证等管理办法参照《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班车进站证的通知》(闽运管道路〔20**〕113号)执行。
县际和县境内客运班车进站管理工作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确定。
九、关于规范管理道路客运站依法安排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意见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根据辖区道路运管机构核发的《客运班车进站证》及时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