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常驻外地或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非常驻地或非定居地发生的医药费,按统筹地区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处理。转诊转院、出差探亲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索办理异地定居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由于近期一些沿海发达省份开始办理户口转回原籍的我省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每转移一名退休人员由我省经办机构交纳1.2万元左右医疗保险基金的标准,接纳医疗保险关系。因此,各统筹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部分退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各统筹地区还应进一步探索开展户籍转回安置地的省内参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工作。原则上省内各统筹地区户籍转回安置地的退休参保人员,可按照每转移一名退休参保人员,由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转入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80%的标准(其中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筹地区按60%计算,低于的按80%计算),向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转移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认识,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完善本统筹地区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切实做好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的各项工作,落实好异地安置人员的各项服务措施,为异地安置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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