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或者向个人发放超标准装修补贴的,退出超标准部分钱款。
八、党政干部违反有关住房规定的,要主动自查自纠,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自纠。经有关专项清理部门决定要补交房款或者退房的,由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清理部门办理清退手续。以权谋私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拒不纠正的要从严处理。对党政干部违反房改政策问题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专项清理部门审定。
九、单位违反规定擅开政策口子,低价售房,提高或扩大补贴、减免标准和范围,降低租金等,必须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
十、党政干部在房改中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弄虚作假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本处理意见参照执行。
十二、各市地可根据本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省批准后执行。
本处理意见由省党政干部违反房改政策专项清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6月1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6月18日 (地方法规)
Tag:工作意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报告总结计划 - 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