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齐抓共管,依法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问题。
各乡、镇、市经济开发区、鸭业园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各项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发改委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选址,国土部门不得安排用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办发[20**]71号文件规定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工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
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历史遗留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问题。凡城市建设、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以及道路交通建设、城河治理等建设项目,涉及到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1990年4月1日之前出现的违章建筑,依照相关规定区别处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广大市民揭发、举报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对有关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的宣传报道,使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形成抵制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共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工作,从根本上遏制破坏、阻碍城乡发展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
四、加强领导,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各乡、镇、市经济开发区、鸭业园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负总责。成立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国土局、农工办、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建工局、水务局、检察院、法院、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各乡、镇、市经济开发区、鸭业园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党政领导要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提供方便或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要把查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今后凡在本辖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发生新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且不能及时依法处理的,依据相关规定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所在单位不得参加市级及市级以上评优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