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浅析国土部39号令
39号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而成。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和空间范围,在39号令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第二条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将11号令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拟出让土地的“位置”一律修改为“界址、空间范围”。
(2)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鉴于《物权法》明确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39号令在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拍挂范围。
(3)关于挂牌出让申请时间和截止问题,39号令对挂牌申请截止时间作了进一步明确,在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即留下一定的审查时间即可。这样,就为潜在竞买人随时提出竞买申请提供了尽可能多的时间,出让方在挂牌期间仍可以接受新的申请人申请,使潜在竞买人可以随时加入竞买。 39号令第十九条对11号令中挂牌截止的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修改为“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4)关于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防止欠缴土地出让金,针对一些地方存在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但分期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39号令将11号令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9号令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四、新形势下的地价管理工作的重点
(1)国家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低限价。其主要作用是防止各地竞相压价出让,增加土地出让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出让行为的监督,便于使用者和投资者了解不同行业的地价优惠幅度,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
(2)政府可以按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提前收回。此规定便于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适时调整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
(3)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交易双方瞒报交易地价,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4)政府对地价上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该规定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市场地价的不合理上涨和土地投机行为,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土地的需求。
(5)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防止交易双方虚报、瞒报交易地价,将社会发展造成的土地收益收归国家。
五、具体问题探讨
1、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应如何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第17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上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