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1、三种有偿使用方式的适用范围
(1)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的适用范围。企业必须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
(2)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出让方式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主要方式,对所有土地和产业类型都适用。
(3)租赁方式的适用范围。租赁方式同样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是出让方式的重要补充,除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外,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可采用出让,也可采用租赁方式。
2、国有土地出让的具体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协议方式都是土地出让的法定方式。
20**年9月28日,部长徐绍史签发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39号令保持了11号令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着重对与《物权法》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针对11号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条款。可以说,与部11号令相比,新发布的39号令,进一步扩大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更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更有利于形成资源配置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方式选择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协议出让方式都是土地出让的法定方式,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在政府供地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四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供应。
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悄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上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5、对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认识
首先,从理论上看,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均具有供地信息提前发布、供地过程公开透明、供地价格市场确定、供地结果向社会公示、配置效率高的特点.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次,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上看,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是同等的,没有谁优谁劣的问题。11、39号令没有规定哪种性质的土地必须以招标方式供应,哪种性质的土地必须以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从政府这一供地主体来说,同一宗地,既可以招标方式供应,也可以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对开发商来说,同一宗地,可能以招投标方式竞得,也可能从拍卖市场上取得,可在政府土地有形市场上摘牌取得。
最后,从实践上看,选择具体的出让方式与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出让方的偏好等均有关系。在具体的出让活动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一般而言,对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以获取最高土地出让金为目标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拍卖、挂牌或招标方式;对于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经营性用地,应采用招标方式出让。从近年来各地的操作情况看,竞争性不强或土地市场不发育的西部地区,选择挂牌出让的情况居多,如宁厦,不论是商品房开发用地,还是商业用地,基本上都是挂牌方式供应。市场比较发育的地方如东南地区,选择招标拍卖的情况居多;对土地开发条件约束较多的,选择招标拍卖的居多;对土地开发要求条件不多的,如一些小宗的商业用地,采取拍卖方式的居多。但是,采取什么方式,没有绝对的标准,上海土地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居多,选择拍卖和挂牌的较少,而四川省则规定房地产用地全部以拍卖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