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及其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6. 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 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负责旅游业信息化的规划、管理、组织和事业发展的职能,即推进旅游业的信息化工作,在全行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国家旅游局机关办公自动化水平,形成旅游业管理电子政府基本架构,实现业务处理的电子化、数字化;促进旅游业的电子商务,发展包括公共信息处理中心、政府网站、商务网站、网络服务公司、旅游科技开发和投资、资料出版在内的多元化业务。
(十). 服务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是国家旅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受机关委托履行行政保卫处、基建房管处的行政职能,并承担人民防空、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绿化美化、献血等行政工作。中心除内设机构外,在北京有招待所(二星级)、幼儿园(中央国家机关特级园、北京市一级一类园)、食堂(中央国家机关十佳食堂)和车队,在北戴河有金山宾馆(三星级),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国家宗教事务局
【代码】145
一、主要职责
(一) 研究提出有关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 调查国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 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和有关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
(四)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 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六) 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七) 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 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 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 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司(室):
(一). 办公室(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编辑和报送政务信息;承办局机关财务、基建拨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直属事业单位的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行政监察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 政策法规司(外事司)
研究宗教方面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草拟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审核部门规章,指导地方宗教立法工作;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办涉及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交往事宜;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以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往。
(三). 业务一司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帮助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研究、指导处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关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四). 业务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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