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九)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厅
(二) 政策法规司
(三) 规划财务司
(四)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五) 公务员管理司
(六) 人事教育司
(七) 人才流动开发司
(八) 公资福利与离退休司
(九) 军官转业安置司
(十) 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 机关党委
(十二)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代码】117
一、主要职责
(一) 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 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 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 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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