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在XX小区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的任何地方,乙方同意甲方保留建造及竖立招牌、海报、广告板的权利。甲方并保留权利进入该等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进行修缮及更换。甲方可自由转让或出租这等权利,惟甲方须负责该等招牌、海报、广告板及有竖立招牌、海报、广告板的裙楼外墙部份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甲方於XX小区所设的会所,其所有权(包括管理权)为甲方独有,甲方有权以出售、出租、转让、抵押等各种合法方式行使其所有权。甲方有权开放会所内的设施、服务,供XX小区的所有人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人仕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该会所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甲方全权另行拟定。
第二十五条甲方保留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对因修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惟修改设计不得影响乙方及(或)其他单元房的所有人拥有的单元房内部的状况或使用权利。
第八章
暂时使用XX小区住宅楼的共用部位
第二十六条乙方同意:若某一所有人同时拥有XX小区住宅楼内某层的所有单元房时,管理公司有权允许该所有人暂时排他性地使用该层部份的共用部位。直至该所有人不在同时拥有该层的所有单元房,该部份自动再成为该层住宅楼的共用部位。惟该所有人必须先缴纳相应的按金及以书面承诺:在使用期内增缴相应的管理费、负责该部份的维修工作、待该所有人不在同时拥有该层的所有单元房时,保证按原设计还原该部份的装修并负担该部份的还原费用。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愿意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管理,如有违反,致使管理公司或其他单元房所有人权益受损时,乙方须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在收到管理公司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本公约的义务或停止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违者管理公司有权自行代乙方执行义务,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按期如数地向管理公司缴付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如逾期交纳,管理公司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凡逾期10日以上,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或以上者,管理公司有权向有管辖权的XX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转让所购房产以偿还欠款、滞纳金、手续费及其他一切因追讨所欠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拍卖或转让所得,扣除上述费用后余款返还乙方或按法院的裁决处理。
第十章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同意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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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适时召开及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
第六章
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管理公司将尽量保持XX小区处于良好状态,检查和修缮缺陷,如出现管理公司人力不能及的情况,而使XX小区内任何设备的正常运行中断或水、电、燃气、空调、采暖、热水的正常供应中断时,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可能引起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本公约的规定以及乙方缴付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第十八条甲方对XX小区享有命名权。XX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年期内的任何时间,甲方可以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更改名称,管理公司不承担因改名而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十九条管理公司按照本公约规定有充分的权利行使其对XX小区的管理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之各项行为和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具体情况由乙方及(或)有关的其他单元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或算入管理总开支内。
1.执行维修养护XX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不包括乙方所购房产的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工作;
2.责成乙方及XX小区的其他所有人将其各自所购单元房保持在良好状态,并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补救因乙方或其他所有人的过失而出现的不良状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3.更换XX小区共用部位损坏的设施;
4.负责共用部位的照明设备的经常性维护和保养;
5.修理公共部位的机电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防止任何人,包括乙方及其他各单元的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占有XX小区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的任何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