⒎机关干部下村的伙食费,按每餐元计算,机关干部先行到乡财政所自行负担元购买餐券,并按实际开支的数额由村干部(凭干部工作日记实、村部签字、办伙食户签字)到相应的部门报销元。
(二)、会议费的管理
⒈机关内部的会议(包括各办及站所之间的交流)不得发生会议伙食费。
⒉要求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要发生会议伙食的会议,必须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并由乡党政办提前负责通知开会人员、各办、各站所和筹办会务,以减少会议次数和降低会议费用。
⒊党代会、人代会,中、晚餐每桌(含酒、水)元。
⒋县委、县府及各部、委、办、局在我乡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等各种会议,若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办理,若由本乡承担的,按党代会和人代会的标准执行。
⒌会议伙食一律在乡机关办理。
十二、罚则
⒈不按财政的要求设置和处理账务的由乡财政责令改正,若限期内仍不能改正的,财政所有权剥夺其财务单独核算的资格,收归财政统一集中管理。
⒉拒不纳入财政统管的单位和部门,停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⒊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按发生额处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其罚款由个人承担。
⒋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而乱用白条收据的,以及使用统一票据而截留收入的,按发生额处罚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罚款由个人承担。
⒌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供应票据。
⒍不按时交财务资料到财政所做账的,财政所有权缓拔部门经费(缓发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工资),直到停止拔款(停发工资),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⒎不按规定将发票交由规定的审核人审核的,视为弄虚作假,出纳不能报销。若查出报销的,对经办人按贪污公款处理,对出纳按弄虚作假处理。
⒏对不能按时完成收入计划,无法完成财政集中资金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能领取当年的综合考核奖,且不能参与任何评优。
⒐若各办及各部门超出财政核定的开支定额(或支出计划)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的超支费用。
⒑未经财政审核私自举债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举债利息的,财政按举债额的作为财政平衡资金。
⒈对无票收费、白条收费、收费不按时交入财政专户的,按贪污和挪用公款处理。
⒉违反规定,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制度适应用于乡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参照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除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从发出之日起施行。
×乡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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