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物财产管理制度
(一)、新增财产的管理
⒈机关财产单项价值在元以下的,由乡财政所负责购置,元以上元以下的由乡主要领导研究决定,元以上的由乡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基本支出预算除外),元以上的进入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⒉乡机关的所有财产由财政所购置并作备查登记后领用。对日常维修用及批量金额大(或累计金额大)的灯管,小车费油费、修缮费等,由财政所指定购买地点进行定点供应,由财政所定期与业主结算。
⒊接受捐赠的实物财产按购置财产的办法处理。www.xuexue6.com免费提供
⒋盘盈的财产应补充登记,补办领用手续。
(二)财产的使用调配
⒈机关的房屋、小车、办公桌椅由党政办调配;其它财产由财政所调配。
⒉接受捐赠的财产要转赠的由乡领导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乡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办理。
⒊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已有集体财产的,应先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调剂使用。
⒋对需要新购置的,必须先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购回后统一调配。
(三)、财产的处置
财产的变卖:单项购置价值在以下的由各单位处置,购置价在元以上以下的由财政所审核后报乡主要领导决定,单项购置价在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由乡党委会(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所有的报批工作由乡财政所负责。
(四)、财产的日常管理
⒈各单位和个人应尽力保管和维护集体财产,防止遗失和意外损坏,凡因个人的原因造成财产遗失和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照价赔偿。
⒉集体财产严禁随意调换、随意改变用途、改变造型、改变结构,凡出现前述情况的财政收回财产的使用权,或收取相当金额的资金用以恢复原状。
⒊所有财产的修缮由乡各单位集体统一进行,私自修缮和装修的单位收回后单位和新使用人不补偿任何费用。
⒋所有的实物财产财政应建立相关的账目和备查簿,每年应进行一次财产清理,掌握财产的变动情况。各单位、各办、每人使用的财产财政登记造册,制定领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使用人和财政各一份),双方签字确认。
⒌对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的,应办理完财产遗交手续后,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相关的调动手续,否则,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组织人事经办人负责赔偿。
⒍非工作原因使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保管人负责一切责任。
六、小车费管理制度
(一)、小车的使用管理
⒈乡政府的小车统一由乡党政办安排,乡长分管。
⒉有资格用车人员:现任党委、政府、人大领导,党委成员,特岗人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可用车;财政所、农经站运送重要票款可用车;机关干部重病就医可用车。其余一律不派车。
⒊每次用车要由用车人申请,党政办签派车通知,驾驶员凭派车通知方可出车。
(二)、小车的修缮和补给管理
⒈对每次修理费在元以下的由驾驶员决定,元以上的由乡长决定。
⒉对一次性修理费在元以上的,必须要有财政人员的参与确定。
⒊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修理和加油的,必须经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同时告知财政所。
(三)、小车规费的管理
⒈小车的保险按县的规定实行定点保险,保险费和合同由乡财政与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和签定。
⒉小车的养路费由驾驶员与征收所结算后在财政所报账。逾期不缴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⒊过路、过桥费由驾驶员与收费处结算定期凭派车单和有效收费发票在财政报销。
(四)、小车费用的报销
⒈小车的费用的报销必须附有派车单,并且是凭财政审核的合法票据。
⒉派车单所附的票据必须与派车单上的时间、地点、里程、经由地一致。
⒊驾驶员的工资及福利由乡财政根据适时工资水平提出方案,经乡党委、政府同意后执行。
⒋如因驾驶员的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七、电话费管理制度
⒈凡安装有电话的办公室,必须保证电话的畅通。
⒉电话费按现凭职务级别包干使用,党委、人大、政府的正职领导每月包干元、副职领导及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财政所长每月包干元、其余各办主任每月包干元、副主任每月包干元、其余人员每月包干元。财政所长及总预算会计另加网费每月包干元,党政办秘书办公室另加电话费每月包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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