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讨论案件笔录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具体要求制作,及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附审判案件卷宗内(附卷)。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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