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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乡、镇、街及签状单位要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检查评比采取自检与抽检结合的办法。
1、定期组织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年终总检,兑现责任状,总结、评比表彰。
3、区综治办半年进行一次初检,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督促、指导各乡(镇)、街及签状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及开展。
4、年终由综治委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检查。
5、年终进行总结、评比、表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制度:
1、党委、政府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各成员单位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部署。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会议及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状况,安排部署、督促、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遇有临时性工作,及时召开各级会议,安排部署指导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负全责(即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符合下列要求,工作成绩显著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给予政治荣誉、晋职晋级的主要条件之一。
1、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人、财、物上舍得投入,工作中真抓实管。
2、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责任状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目标。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并充分发挥作用。
4、所管辖的区域、部门、单位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有安全感。
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不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所在单位不能取得各类荣誉称号。
1、按照综合治理责任状规定和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2、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纳入党政领导的职责,没有纳入目标管理,没有建立和实行领导责任制,没有层层签定责任状,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长期混乱的。
3、因打击查处不力,导致治安形势恶化,少数犯罪分子长期立棍称霸,以至形成重大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严重扰乱人民群众的。
4、因防范组织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受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5、对不安因素不能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酿成重大事件,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
6、因教育管理不力,青少年犯罪、“两劳”回归人员重新犯罪、职工犯罪及经济犯罪人员多,问题突出的。
7、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其他需要否决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乡、镇、街党委、政府总体工作规划,列入党政领导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乡、镇、街党委每季度专题研究、分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突出的治安问题一次,并提出具体意见和解决办法;乡、镇、街综治委或综治办主任办公会议每月至少一次,并对党委提出的意见和办法落实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