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10月11日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各类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自20**年11月初至20**年4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集中整治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为重点,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摸清消防安全隐患底数,制定整治措施,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消防安全。
二、整治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客运车站、旅游景点、公共图书馆、展览馆等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
三、整治内容
全面摸清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有关证照办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等情况,仔细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坚决打击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无证非法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做到一点一卡,建立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档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加强隐患登记、整改销案的跟踪管理。
(一)检查内容
1、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验收报告及其他有关证照的办理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公共娱乐场所焰火燃放设备、灯光照明设备、舞台幕布及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要求的情况;
7、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8、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9、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10、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整治重点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四、方法步骤
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11月1日至11月5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在前一阶段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明确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隐患集中整治的组织机构和专门力量,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逐项内容再次进行“地毯式”排查摸底。对能当场整改的消防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整顿。
(二)集中整治阶段(20**年11月6日至20**年4月30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在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档案,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全市大中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总档案。要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跟踪监督、监察消防隐患限期整改和停产停业整顿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查封的证照不全或无证照的经营单位,能够依法规范的,应督促其办理有关证照后,经验收合格后准其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