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创建市级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必须连续二年在全市考核中位次靠前,按照市人口计生文明办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凡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方可命名。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创建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分市、县区两级开展,每年申报评选一次。申报表彰名额由市、县区人口计生文明办本着稳步推进、不断提升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应是下一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申报市级文明单位,首先应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评,然后向市人口计生文明办提出申请;县区命名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文明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由县区人口计生文明办向市级人口计生文明办提出考评申请。
第十条 创建单位申报时,必须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创建单位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附相关图片或文字、音像资料),自评表等。
第十一条 对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的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文明办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评审。考评结果报市文明办和市人口委联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对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由市文明办和市人口委联合召开会议进行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文明单位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 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口计生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培植典型,组织互相交流学习,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重大创建工作汇报制度。市、县区人口计生文明办要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被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人口计生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对工作滑坡、停滞不前的,要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对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起不到示范带头作用的单位,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组织和开展好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作为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育文明的一个重要抓手,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以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各级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使创建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级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在实施创建活动中,要有计划地选派主管人员和业务骨干参加相关培训,组织学习,积极参加本级和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引导和规范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典型引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学习总结宣传和推广创建经验,推动人口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把创建活动与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加强和完善创建工作机制,规范考评办法,注重创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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