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要按照贷款管理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偿的债务,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贷款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部门反馈贷款情况。对已发放的贷款,要在贷款人《再就业优惠证》落实政策栏填注放贷时间、数额、期限等内容。
贷款银行对信用不良的借款人有权拒绝发放小额贷款,或者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推荐、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查,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贷款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概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住地、原工作单位)、家庭财产状况、申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贷款偿还计划等;
(二)借款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人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原转业退役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借款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八)借款人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见附表)一式四份,并详细填写借款人基本情况和借款用途;
(十)其他有关贷款银行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且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审核表》上相应栏内签注意见,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财政局小额担保中心审核 。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借款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审核表》到经办贷款的信用联社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意见的《申请审核表》作为担保中心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信用社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核,并在《申请审核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贷,信用社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核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担保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和人事劳动保障局。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