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采取定期走访、抽查回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廉租住房档案信息,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九章 监督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封存租金补贴家庭账户;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房租;停止租金核减,恢复核减前租金征收标准。该家庭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五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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