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管理员职责】 各出租屋服务中心分别按照每100栋配备1名出租屋管理员的标准建立出租屋管理员队伍。
出租屋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出租屋登记工作;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暂住证,对拒不ban证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部门;督促出租人按时缴纳有关税费;检查督促出租人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对拒不执行者,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发现违反政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做好出租屋的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出租人,掌握出租屋的违法犯罪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广州开发区出租屋管理员管理办法》由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
第九条【基本原则】 出租人、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第十条【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治安义务: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和未成年人;
2、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口头或书面),对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单位所在地、有效身份证明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3、带领或督促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在入住出租屋3天内到出租屋服务中心办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IC卡暂住证;
4、不得包庇、容留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有违法违规活动或者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出租屋居住人数达50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出租屋管理工作,并到社区出租屋服务站备案;
6、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到出租屋服务中心备案;
7、与承租人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自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天内到社区出租屋服务站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8、协助、配合出租屋服务中心、社区出租屋服务站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二)消防义务:
1、按规定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并经常进行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保障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安全;
2、提供给承租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含3层)的床位;
3、厨房应单独设置,房间墙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4、应设有直通楼房天面的楼梯,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其中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应设有2座楼梯;
5、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6、按照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配置1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防栓;
7、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违章搭建。
(三)计生义务:
1、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出租屋服务中心报告;
2、已婚育龄承租人拒不履行避孕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的,出租人应停止租赁,并收回房屋。
(四)纳税义务:
按时申报和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五)宣传义务:
公示、宣传有关出租屋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十一条【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治安义务: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2、租赁房屋时,必须向出租人出示本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实登记有关基本情况;
3、非本市户籍的,应在入住出租屋3天内到出租屋服务中心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IC卡暂住证,如实填写有关表格;
4、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