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辖区面源污染排查和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养殖场、农家乐、屠宰场的监管;
5.对城镇生活污水按照城镇规划,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县委目督办、县政府目督办
负责将全县河道水环境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督查。
四、河道综合管理补助资金保障和发放办法
(一)资金保障
河道综合管理补助资金采取各镇(街道)自筹和县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专项经费;县财政根据全县河渠总量、等级,每年安排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补助标准
对县水务局日常维护河流、干渠所作的打捞漂浮物、清除河道淤泥工作和各镇(街道)及相关村社清除沿河倾倒的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维护支渠、斗渠等河道所作的打捞漂浮物、清除河道淤泥等工作产生的经费,县财政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河流每米补助7元、干渠每米补助5元、支渠每米补助3.5元、斗渠每米补助2.5元。对各镇、街道垃圾转运费用,县财政按转运量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河流每米补助2.5元、干渠每米补助1.5元、支渠每米补助1.3元、斗渠每米补助0.8元。具体补助资金见《双流县河道水环境综合管理补助资金表》(附件1)。
(三)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实行补助资金发放与检查考核结果相挂钩,县小流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对各镇(街道)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分,县财政局根据县小流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评分情况,分批次将河道综合管理补助资金下达给河道管理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考评标准见《双流县河道综合管理检查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
五、工作推进机制
(一)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采取日常检查、每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多种取证工具,对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掌握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小流域治理工作长效推进。检查考核工作由县小流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水务局)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二)建立整改督查制度
对存在问题的河道管理责任单位,检查人员可采用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其进行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整改的,由县目督部门跟踪督查,纳入目标考核。
(三)建立情况报送制度
各有关单位定期将河道长效管理的日常工作情况报送到县小流域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类型分为月度、年度定期报表以及河道管理专项报表,月报表当月15日前报送,年度报表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河道管理专项报表在保障任务结束后当天上报。
(四)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由县小流域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召开工作例会,原则每月一次。通过例会通报各单位、镇(街道)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商讨处理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落实当前河道管理的重点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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