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险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明细表》,并向县财政申请拨付次月的保障金后,委托银行发放。
6.保障金待遇先从个人缴费中支付,个人缴费支付完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缴费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终止手续,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中个人(含村集体)缴费额是尚未领完的部分。对死亡后隐瞒不报,冒领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并给予行政处罚。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不作异地转移,其个人缴费金额一般不得提前退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参保人或持其法宝继承人持《保障手册》、居民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县社险办办理退保手续,一次性退还其个人缴费金额中未领取的部分,终止保障关系:
(1)出国(境)定居的;
(2)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至县外的;
(3)死亡的。
五、关于与其它社会保险的衔接
1.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回个人(集体)缴纳的保障费,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政府补助的4000元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作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以后按标准逐年抵扣。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农保缴费个人帐户金额可以折抵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的个人缴费部分或按规定退回农村养老保险费,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六、关于保障基金的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基金按当年全部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5%计提,划入县财政统筹基金专户。
2.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金制度。风险金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5%、工业性用地出让收入的3%、行政划拨土地每亩3000元的标准计提,由县财政部门计提后划入县财政风险金专户。
3.县财政根据参保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经财政局审核后,将政府补助资金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划入专户。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
5.如基金不足以支付失地农民保障金,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对保障基金进行注资。
七、关于工作职责
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工作制度。社险办具体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数据库台账,审核、支付保障金。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宣传、人员发动和申报初审工作,建立本乡镇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数据库,调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的生存状况。具体业务工作由乡镇劳动管理所承担。
3.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资格的认定、审查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国土所负责建立辖区内乡镇、村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数据库,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
4.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保障基金的管理,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5.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对象生存状况信息。
6.新城区、工业园区、农业、交通、公安、农办、建设、规划、粮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八、其他
1.计算参保年限和计发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个人缴费到位之日为基准日。
2.被征地农民退保时,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率计算,当年缴纳的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
3.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解释。
4.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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