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当返还的赃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程序暂扣存入财政专户,再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从财政专户返还失主。
五、强制措施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不得超期羁押。
2、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按照法律规定,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书面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办案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定程序,根据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报分局申批,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伤害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由逮捕、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受害人。
5、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保证金。在办理手续时,办案单位应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六、侦查终结
1、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办案单位报经分局审批后结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办案单位制作《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七日内将移送案件及受案的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移送等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3、撤销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制作《撤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决定及理由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或作其他处理的,在撤案同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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