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对于不负责任、多次违反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务处将取消其开设公选课的资格。
六、其它
1、公选课一般安排在第2—7学期进行,每学期每学生选修的公选课不超过2门。
2、公选课考核方式可灵活多样,可采用考查(口试、面试、课程论文、综合设计等)或考试的方式,但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考核管理制度。
3、公选课的成绩评定实行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制或百分制。
4、公选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予补考,不计学分,不计入留级和退学测算门次,但可重新选读。
5、公选课和必修课的教学津贴核算标准相同。
6、为保证公选课的教学质量,在不违背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公选课任课教师可以制订该课程教学、考勤及考核的相关补充规定,并在其公选课相应教学班的第一次课上告知学生。
七、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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