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讲。试讲内容必须为本条第一款中所指定的内容。多位申请者同时安排试讲时,若其拟开课程相同的,其试讲的具体内容应相同。试讲时要求有手工板书。
(三)提问。教师提问可以涉及专业知识以外的内容,主要观察试讲者的应变能力。
(四)投票。为保证参评人投票的独立性,试讲提问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无记名投票。试讲投票是对试讲人在试讲过程中的教姿教态、普通话、逻辑思维、口头表达、板书、多媒体应用、课堂互动交流、临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的客观评价,不涉及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评价及进人指标等问题。参评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投票,不受他人影响。
(五)反馈。教学单位在综合参评人员的意见后,应将试讲结果反馈给试讲申请人,教务处师资科应填写“xx农业大学教学资格认定试讲登记表”,送人事处并存档。
新进教师试讲人选可由人事处、用人单位、教务处或其它单位推荐。新进教师试讲,同一门课程至少要有三名候选对象,否则不安排试讲。对试讲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教学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可以组织对已取得教学资格者进行专业知识或教师职业技能考核,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每年12月31日前各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具有教学资格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教学资格。
(一)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二)教学质量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三)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五)不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考试或其他教师职业技能考核以及虽参加了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六)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第十五条 被取消教学资格者,必须跟随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学习,学满一学期后再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由指导教师、院(系)核定的学习鉴定材料。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学资格。
(一)被取消教学资格的兼教人员。
(二)第二次被取消教学资格的人员。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十七条 对无教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必须经教务处提出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xx农业大学
200x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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