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全班无一人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学校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五)、单项奖的评定:对于德育、智育、体育三项中单项成绩突出,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30%者(实际获奖比例为12%),可评为“精神文明标兵”、“学习标兵”、“文体标兵”具体条件如下:
1、精神文明标兵。(1)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在校风建设等精神文明活动中表现突出。(2)勤奋学习、乐于助人,能主动利用课余时间接触社会,热心公益活动,奉献爱心,在“文明宿舍”评比、社会实践等项塑造文明形象活动中受到好评。
2、学习标兵。(1)热爱祖国,学习态度端正,有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抱负和实事求是的作风,遵纪守法。(2)学习成绩优良、知识面广、思路开阔、思维活跃,有创新精神和勇于实践精神,学年主干课程成绩平均达90分(含90分)以上。(3)身体健康,能达到体育教学的基本要求。
3、文体标兵。(1)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社团文体活动并获得一定的成绩。(市级以上比赛获奖者不占指标)(2)在院系各项文体活动中,能热心为大家服务,有合作精神,并能与同学保持良好的关系。
(六)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在校学习期间第一、第二学年均获得三好学生,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以上校级荣誉称号且在第三学年达到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准的学生可评为优秀毕业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1)凡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未予撤销者;
(2)本学年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
(3)有旷课行为者;
(4)有其他不良行为,造成较大影响者。
三、评选奖励办法
1、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三周开始,学生对照标准,进行个人小结。在此基础上,由小组提名,班级组织评选,并报系进行初审。第四周由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后,上报院领导批准。第五周或第六周召开全院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2、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发给奖状和一定数量的奖学金。
3、每学年召开表彰大会,受上述表彰的学生,都要向家长发喜报。对一年级学生的表彰还要向原毕业中学发喜报。
4、每学年公布并表彰所学主干课程学年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在95分以上的同学名单,并给家长发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