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乡镇要按月向县以工代赈办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投资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报送工程实施的详细资料,以便建档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的验收。
1、县级验收:一般在市(省)级验收之前一个月进行。项目实施乡镇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以工代赈办牵头组织验收,县财政、审计、监察和工程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县以工代赈办及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
2、市(省)级验收:按照市(省)级的验收规定进行。
3、验收方法:采取走访、调查、听取汇报、现场查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实事求是地开展验收工作。
4、工程质量等次确定:以工代赈项目工程质量划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质三个等次。对未通过县级验收的工程,项目实施乡镇必须及时组织整改,限期完成项目任务;对未通过市(省)级验收的工程,项目实施乡镇除及时整改、限期完成项目任务外,还必须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要将年度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以工代赈办和县财政局。县以工代赈办要将全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县政府。建立以工代赈项目激励机制,对项目实施好的乡镇,在次年的以工代赈项目安排中给予倾斜,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县以工代赈办要加强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对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启动预拨30%、以后随工程进度和报账进度拨付,工程进度依据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提供。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兑付搬迁户的补助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报帐严格按省、市、县有关扶贫资金项目县级财政报帐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整项目资金计划,严禁任何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开支工程以外的其它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