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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

[09-17 18:30:18]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241
概要:第十七条 各类防盗门窗加工,车辆维修服务业不准占用店前道路安装作业,边界噪声应达到功能区规定标准.第十八条 沿街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控制音响,因娱乐喧哗或音响扩散造成噪声超标的,应采取隔音,防振措施,保证附近群众不受干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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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类防盗门窗加工,车辆维修服务业不准占用店前道路安装作业,边界噪声应达到功能区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沿街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控制音响,因娱乐喧哗或音响扩散造成噪声超标的,应采取隔音,防振措施,保证附近群众不受干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办理领取《排污许可证》后,向卫生,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在当年规定期限内向本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建设时应执行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治理设施经验收达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保证治理净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不得擅自闲置和拆除.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治理现场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在控制新污染的同时,要加强对老污染源的治理.对不安装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或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对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要认真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保,工商,卫生,公安,文化,城市规划,城建,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店外出摊和无证经营的查处力度,对店外出摊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因经营面积不够无法在店内正常营业的,应视其为不符合经营条件,工商部门要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投诉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污染环境的权力,环保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并发生污染纠纷的,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五章 处罚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负责审批项目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保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的;
(二)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治理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由所在地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由环保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擅自搭建违章设施,占用人行道或公共通道,妨碍居民正常活动的,由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无证非法经营的,由环保,工商,城建,城管,卫生,文化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负责查处.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所造成危害的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部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非经营性的单位职工食堂,招待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敏感集中区域"是指以文教,科研,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油烟污染"是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未能有效净化处理造成对人体环境危害的现象.
(三)"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体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四)"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专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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