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预演,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保管和维护。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辖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网络,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报、瞒报事故,并积极协助对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下列情况进行专业培训教育。
(一)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
(二)针对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的学习培训。
(三)对建筑施工中从事与安全专业工作、技能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学习的培训。
第十七条 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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