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拍卖林木所得款必须在乡镇政府财政所专户存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实施监管,待完成林木更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用。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 采伐作业时,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到现场进行监督,预防各种违法采伐林木行为的发生。 采伐完毕,监督人员应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期限完成更新任务。 更新任务完成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更新造林验收表。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强制动用拍卖林木所得款用于林木的更新和补植。同时,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冻结该单位或个人本年度林木采伐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资源进行保护,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盗伐和破坏林业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恶意毁坏和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目巨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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