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合理安排和统筹好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完善相关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
(一)区四套班子成员;
(二)各镇、街道和区直副局以上单位班子成员。
二、管理范围
个人、带队外出(离开惠州市辖区)或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含3天,包括节假日),无论因公因私,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原则
(一)按照“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外出参观学习(请假)与工作的关系;
(二)按照“层级管理、分级把关”的原则,切实做到“谁管理,谁审批,谁负责”。
四、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区党政班子成员和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个人、带队外出或请假,需填写《惠城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附件1)。没有参加区政府党组的区委常委和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务副主任外出或请假,直接由区委办报区委书记审批;参加区政府党组的区委常委和区政府副区长外出或请假,经区长批准后,再由区委办报区委书记审批。区委办负责答复和备案。
(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个人外出或请假,分别报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和政协主席批准,并送区委办备案。带队外出,还需报区委书记审批。
(三)各镇、街道和区直副局以上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个人、带队外出或请假,需填写《惠城区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附件2)报区委办,经区挂钩(分管)领导及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区领导批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直属部门主要领导还需报区长批准)后,再报区委书记(或授权的区委副书记)审批。区委办负责答复和备案。
(四)各镇、街道和区直副局以上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因配偶在外地而在节假日期间回家探亲,可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但应报区挂钩(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区委办备案。
(五)各镇、街道和区直副局以上单位副职领导个人外出或请假,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区挂钩(分管)领导批准,所在单位负责备案;带队外出,需报区委办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审批表填写要求。外出(请假)审批表的填写要具体清楚,个人外出(请假)要注明事由、时间和目的地等,要有外出(请假)人员签名和所在单位盖章,并附上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带队外出除填写审批表外,还要说明组成人员等情况。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
(二)遵守法纪和安全保障的要求。出发前要周密细致安排有关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安全保障工作预案;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出期间生命财产安全。
(三)出国(境)的纪律要求。领导干部出国(境)要严格执行《惠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惠市委办发〔20**〕22号)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得出入与身份不符的场所和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确保出国(境)任务圆满完成。
(四)提前返岗和续假的要求。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岗或中断外出行程的,应服从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准并告知区委办公室,进行续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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