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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私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09-17 18:14:2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410
概要:(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3)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5)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6)不愿将原有住房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的;(7)已审批宅基地后转让给他人的;(8)非本村村民申请建房的;(9)相邻权属有纠纷尚未妥善解决的。五、原住房处理原则(一)新审批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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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3)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宅基地的;
(5)选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6)不愿将原有住房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的;
(7)已审批宅基地后转让给他人的;
(8)非本村村民申请建房的;
(9)相邻权属有纠纷尚未妥善解决的。
五、原住房处理原则
(一)新审批户在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被调剂户须无房或调剂双方住宅相邻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不超过本办法规定面积的。
(二)父母与子女暂且合住在一起的,在子女新审批宅基地时,原老房由村集体收回。老房可由父母暂时寄居,但老房不得转让或出租他人;若因村中公共事业需要拆除老房的,则必须无条件拆除。父母过世后,则该老房须无条件拆除。
六、审批程序
(一)私人建房规划审批工作由乡村镇建设办按期审批,原则上每一个月审批一次。农户在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手续后,由村镇建设办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私人建房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支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村镇建设办初审。
(三)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建房户,乡村镇建设办及时组织2人以上人员进行实地踏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核无异以后给予建房定位,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支两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村镇建设办审核,分别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办理《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
(四)乡村镇建设办凭《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乡村镇建设办、市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基槽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建房户应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并悬挂施工牌,在施工过程中,乡村镇建设办、村委会应对农居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巡查。
(五)农居竣工后,由乡村镇建设办及村委验收合格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须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浙江省村镇建设许可证》、放样单和测绘资料等。
七、私人建房的监督管理
(一)私人建房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等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由乡拆违办按拆违条例进行查处。
(二)根据《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用地许可证》有效期2年管理私人建房。
(三)农户未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或违反建设规划擅自建造房屋的,由乡拆违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对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农居施工的,或虽有相应资质但无有效施工图技能型农居施工的,由乡村镇建设办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乡村镇建设办、村委会有关人员及违法建筑信息员应加强对农户建房的巡查管理,一旦发现违法建筑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乡拆违办,由乡拆违办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乡村镇建设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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