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是基层文化事业的管理者,是社区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者,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和谐文化的最基层的核心力量。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按省文化厅的要求配备,特级文化站聘专职工作人员5名,一级文化站聘专职工作人员3名。街道文化站站长按照街道办事处内设中层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工作人员接受本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站长应有一定业务专长,善于管理,有较强群众文化策划、组织、协调能力,经区文化主管部门业务考核合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用。街道办事处和区文化部门每年对文化站长进行一次业务综合考评,考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或年终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文化站站长专职专用,需调离、辞退及借调的,应先征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同意。聘用、解聘文化站专职人员应报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文化站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文化站站长的政治待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在编工作人员的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等,由区财政按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标准下拨和发放。积极探索文化站在编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法,根据岗位职责、考核情况,合理拉开差距,确定不同岗位的收入标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文化站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支出预算,按照特级文化站每年40万元、一级文化站每年30万元的标准核拨。文化站在编工作人员经费按我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核拨。
第二十七条 文化站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购置新书、征订报刊杂志和各类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其中文化站工作人员的培训费不能低于1%。文化站的经费使用应自觉接受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文化站承办科普、计生、普法、综治等任务性文化宣传活动的经费,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调剂,自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辖区内机团单位多、大型企业多的优势,尝试“文化站搭台、机团单位和企业出钱、群众唱戏”的方式筹集部分文化活动经费,弥补文化站经费不足。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文化站建设、管理和达标情况纳入街道年度综合考评范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街道及领导干部年度评先挂钩。
第三十一条 文化站年度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导组成。
第三十二条 文化站年度考核内容,参照《广东省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计分评定等级。900分以上为优秀,600分至899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成绩达到优秀和合格等级的文化站,次年区财政足额安排文化工作经费,并对优秀的文化站给予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文化站,次年区财政按下一等级文化站工作经费的标准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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