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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和扶持政策的若干规定

[09-17 18:12:13]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782
概要:第十条 标准厂房的配套要求:(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业主应按照标准厂房区域规划及建设要求,做好道路、电力、给排水、电信、电视等基础工程。建设、交通、电力、通信、广电、供水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建设业主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暗管排水;供水应采用工业和生活用水管道分设埋至各厂房和生活用房处;供电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并留有余地,必要时允许入驻企业单独立户;标准厂房区内配电房应独立设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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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标准厂房的配套要求:

(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业主应按照标准厂房区域规划及建设要求,做好道路、电力、给排水、电信、电视等基础工程。建设、交通、电力、通信、广电、供水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建设业主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暗管排水;供水应采用工业和生活用水管道分设埋至各厂房和生活用房处;供电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配置,并留有余地,必要时允许入驻企业单独立户;标准厂房区内配电房应独立设置,配电房至厂区建设的低压配电线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并预留足够的电缆通道;通信及有线电视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在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内应设置电话接口及有线电视终端。

(二)生活设施配套。标准厂房区域较大且远离镇、村的,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入驻企业生产、生活的需要。应根据建设规模,按不高于总用地面积的7%和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建造行政办公、仓储用房和集中规划建设与生产区隔离的共享设施性的职工宿舍及食堂,不得建设成套职工住宅、招待所、专家楼等非生产性配套建筑。区域内职工宿舍和食堂等生活服务用房一般要求5层(含)以上,以通廊式集体公寓为主,每层应设有集中盥洗室和卫生间。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6平方米/人,食堂就餐面积控制在0.85平方米/人。有条件的可设公共活动室。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建设的审批。

(一)为加快标准厂房建设进度,标准厂房建设的审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

(二)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市供水、供电等部门的意见,经市经贸局审核,由项目业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后,由市发改局办理备案手续,不再办理项目选址、环保、水保等审批手续,不再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直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方案审核,办理施工图设计及审批。

(三)对新征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在取得土地指标后,按照工业项目审批程序,按地块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材料后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通过公开出让程序由项目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市发改、规划、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再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出让地价、缴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标准厂房的建设管理:

(一)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办妥施工许可后即可开始施工,由市质监站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二)建设业主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后3个月内开工,在项目批文规定期限内竣工。

建设业主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施工许可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建设的,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三)建设业主在标准厂房建设期间,不得改变用地用途,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业主凭“标准厂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经贸局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规划、消防、财政、安监、环保、统计等部门进行集中验收。

(五)标准厂房竣工后,由建设业主自己定价、自主经营。严禁非生产性企业和污染企业进入标准厂房区,杜绝“三合一”企业出现。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的租赁管理。标准厂房的首次出租期限原则上应在三年(含)以上,租金价格实行协商机制,由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牵头,建设业主、租用企业和市发改局共同参与并商定。租金价格应报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和市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标准厂房建成后,建设业主应加强物业管理,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区域内企业生产生活安全有序。物业管理正常开展后,方可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2—0.5元之间。

第十五条  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实行标准厂房建设与招商引资同步。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开拓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利用标准厂房这一平台和载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吸引中小企业落户标准厂房,切实提高标准厂房的入驻率和利用率。

第十六条  标准厂房的统计管理。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标准厂房的项目审批、建设进度、企业入驻等情况,建立统计台帐,健全原始依据和基础资料,按统计、经贸等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资料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全市标准厂房建设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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