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换发或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具体的办理手续及政策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十二、撤村建居居民原则上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不超过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标准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十三、撤村建居剩余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对未经批准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给予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撤村建居)。
十四、因原土地使用人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凭继承协议和公证书可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登记。但以分家析产的名义由非原使用人申请登记的不予办理。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和换发证:
1.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
2.经依法审批异地新建,原房应拆未拆的;
3.临时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且尚未处理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4.未经依法批准,部分或全部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或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5.超过宅基地使用标准的部分;
6.不符合城市、村镇规划的房屋;
7.法律法规限制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六、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撤村建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统筹掌握,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严禁私分和移作他用。
十七、撤村建居工作中,办理登记证、换证,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十八、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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