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宣传促销活动和其他专项支出。凡引进国内外知名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开发,提升商贸服务业档次,其中招商引资的奖励参照富政办[20**]86号文件执行。
10、鼓励开展商贸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商品市场创“星级”、农贸市场(超市)创“绿色”,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星级文明市场称号的商品市场,每颗星奖励1万元;对首次获得杭州市级绿色市场称号的市场(超市),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市场称号的市场(超市),奖励5万元。
11、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建设发展项目。各流通企业和专业市场要立足现有条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善进出口贸易、企业间商务、个人消费和招商引资模式。凡实行电子管理、网上交易,且运行正常的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内给予资助。
12、其它有关事项资助奖励。涉及商贸流通领域实施富阳市级以上的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和事项(如菜篮子、放心肉等工程)的资助奖励(乡镇街道“放心肉”工程目标管理考核按富政函[20**]34号文件执行);商贸领域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实行紧急补助;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各项专项支出。
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财政资助政策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项目的申报、审批及下达
1、申报时间。商贸发展项目每年申报二次(原则上每年的11月和次年3月),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发展项目资助申报通知,并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平衡后,下达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2、申报材料。凡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原则上在办理营业执照并开业或峻工验收后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分析等;
②、《富阳市商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资助申请表》(附件2);
③、项目实施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竣工审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中需附项目投资明细表);
④、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⑤、《富阳市商贸服务业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附件3)。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分别上报市经贸局和财政局。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3、资金拨付。商贸服务业项目的财政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资助资金及项目的监管
企业收到拨付资金后,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并按《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市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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