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施工招标: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立项批文或扩初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估算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估算造价的30%)、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二次装饰施工招标项目还需提供产权证明、规划、消防等部门的审批意见等。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采购资金落实证明、设计图纸、设备材料清单等技术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资格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3、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中级以上建设类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5日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证明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
(二)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资格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代理项目中须配备的专职代理人员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且必须有一个以上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申报的专职人员。一个专职代理人员在同一时间段代理的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四)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文件资料备案
(一)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招标程序。
(二)招标文件备案资料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补充件。
(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人如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补充更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补充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