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载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 件。
(五)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六)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十六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对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和责任分解方案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检查考核。考核工作及结果,纳入对县区综合考核以及对市府部门综合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计分办法根据考核内容由评分细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经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决定,对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彰;被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不再另行组织。
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内部行政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与本办法相配套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