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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09-17 18:04:03]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683
概要: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黄略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深入治理城乡环境卫生“七乱”现象(即摊点乱摆乱卖、车辆乱停乱行、垃圾乱扔乱倒、广告乱涂乱贴、杂物乱推乱放、施工工地乱象、建筑物乱搭乱建),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镇城乡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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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黄略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深入治理城乡环境卫生“七乱”现象(即摊点乱摆乱卖、车辆乱停乱行、垃圾乱扔乱倒、广告乱涂乱贴、杂物乱推乱放、施工工地乱象、建筑物乱搭乱建),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镇城乡卫生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   村委会书记、主任及挂点领导、驻点干部;

(二)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  负责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  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村委会、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  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  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  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例会制度及相关制度的;

(四)  没有建立层层签订责任状,不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  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  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工作,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  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  整治摊点乱摆乱卖行为不力,影响街巷、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  整治车辆乱停乱行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  整洁垃圾乱扔乱倒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  整治广告乱涂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  整治沿路杂物乱堆乱放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妨碍交通的;

(六)  整治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  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  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九)  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村委会、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村庄治理“七乱”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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