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
⒉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⒋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⒌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⒍其他应当撤消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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